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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市话
 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8日 财会字[1997]8号)


邮电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7号)的规定,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市话初装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或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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