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
(1997年1月24日 财国债字[1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市场监管工作还不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场中出现的借国债的名义擅自筹资、在国债兑付工作中不执行国家兑付政策以及在国债二级市场中的卖空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债信誉,已成为国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作用,是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基于目前我国国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国债市场建设对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设置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财政部门在国债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协助财政部组织区域性国债承销、分销工作,尤其是组织好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柜台销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国债等扰乱国债市场的行为,当地财政部门有权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二、代表财政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对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政策、交易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当地国债场外交易市场(含柜台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当地银行、财政、邮政、证券经营机构的国债兑付业务,负责对财政部核拨的国债兑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了解兑付进度并汇总本地区国债兑付报表。按照方便国债投资我、维护国债信誉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债常年兑付业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的行为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四、配合财政部国债司加强对地方级证券、国债期货的财务监管,监督各地方级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证券交易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汇总财务报表。
五、配合财政部负责本地区国债发行的宣传工作,依据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国债工作的政策规定,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组织本地区国债业务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