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
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财基字[1997]4号)
财政部驻湖北省、四川省、陕西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1994)195号]精神,财政部授权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
一、专员办事机构根据国家财政、信贷、财务等政策法规,对开发银行所属分行和代表处日常经营业务财务活动就地实施经常性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并向财政部报告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专员办事机构根据《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机构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监督开发银行分行、代表处正确核算收支,对违反财会制度,隐瞒收入、乱列支出和偷逃税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金融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就地进行查处。
三、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对开发银行所属分行及代表处下列财务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1.审查确认政策性停息(计息)挂帐贷款的利息收入。分行利息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发生政策性停息挂帐的贷款利息须经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确认后按规定办理。
2.审查审批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开发银行分行按规定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1996年开发银行分行按规定不计提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各代表处不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如企业确有发生贷款呆帐和坏帐损失,需要核销的,按财政部(87)财商字第277号、(92)财商字第232号、财商字[1995]23号文件规定条件和权限由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和财政部审批。
3.审查经营性租赁费、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开支。对经营性的租赁费和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次年业务经营租赁费和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开支计划,报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和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