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补缴税收入库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检查出的企业补缴税收的入库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地方财政机关检查出的企业补缴税收的入库问题,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问题。对于检查出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企业会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6.《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7.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财会字[1996]16号);
8.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
9.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
10.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财工字[1996]75号);
11.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