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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411号科目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指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二)利息支出,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上解上级支出,指上解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补助下级支出。指拨付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二、按规定实际支付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和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支付临时借款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上解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拨付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种类(如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12号科目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指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支出。
  (二)转移支出,指职工调离本地区,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
  二、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或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应由个人帐户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个人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支付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借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第413号科目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超支,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或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数额,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借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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