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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第302号科目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1号科目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医疗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部分。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三)下级上解收入,指下级医疗保险机构上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
  (五)财政补贴收入,指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六)其他收入,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的类别(如医疗保险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2号科目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转移收入,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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