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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部门将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拨至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内存款”科目。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拨付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本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本金。
  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以及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预付款。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四、本科目应按金融机构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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