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4年以后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账面原值(人民币)×(1993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购置年度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
(三)属于用外汇贷款购置的进口设备进行重估后,其净值升值数应相应冲减已转入递延资产或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部分,差额调整进口设备价值。
1984-1993年人民币外汇牌价调整幅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测算提供。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原则上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
(二)对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变动幅度计算出的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低于账面固定资产净值的,原则上不再调减固定资产净值。
(三)对于由于客观原因少数企业长期未按规定计提或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需参照成新率计算净值的,应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本地区或本部门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经贸、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本企业、单位有关专业技术、设备管理和财会人员等组成重估小组进行。
各企业、单位要在开展资产价值重估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其工作方法,领会工作政策,做好资产造册、表格设计、有关固定资产价值资料搜集等基础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结束后,各企业要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情况报告”和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属于重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净值占账面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的比例;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原值升值额占重估前全部账面原值和属于重估范围的账面原值的比例。
(二)重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中,运用各种重估方法所占的比例;按规定未列入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类别和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