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未列明资产价值重估价格指数的设备,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中仍未列明,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
(四)1993年比购建年度价格指数小于1即重估后原值小于账面原值的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不做下调,以账面值为准。
(五)大中型企业账面原值在五万元以下,但量大额小的固定资产,可按行业固定资产分类,按该类固定资产购置年度的综合平均价格指数进行重估。
第十一条 国家定价法是指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列出的资产规格型号所对应的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物价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对资产逐项进行重新估价的方法。国家定价法适用于集体企业购买国家定价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其具体操作方法:
(一)1984年底以前购建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原实际购入价格+(1993年价格-1984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运杂费×1993年比1984年安装费价格指数。
(二)1984年以后购建形成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1993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1993年比购置年度安装费价格指数。
(三)账面价格已高于1993年国家规定价格的固定资产,不再重估。
第十二条 重置成本法是指根据资产在全新情况下按现行市价的重新购建成本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对少数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市场价的非标准设备和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后的设备,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具体由集体企业组成专门的重估小组或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的重置成本法确定重估价格。
第十三条 对1979-1993年进口的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设备,参照1993年国际市场价格,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3年人民币外汇牌价平均价折合人民币进行价值重估;对于难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的引进设备,可按照汇率变动幅度进行价值重估。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1984年底以前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账面原值(人民币)×(1993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1984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