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财清办〔1996〕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为巩固清产核资成果,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改善企业资产结构及质量,推动企业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减少损失,根据全国清产核资总体工作要求,1996年应有步骤地组织对国有企业各类不良资产进一步清理和处理。为此,根据各地工作开展的情况,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国有企业对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进行了初步清查。在已进行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中,有部分资产损失尚有残余价值或修复调剂利用价值,有部分债权积极组织追索可能回收,有的不良投资组织必要监管有可能挽回一部分。而对在清产核资中尚未批准核销的部分资产损失,因种种客观原因企业一时难以收回,随着时间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将有可能演化成实际损失,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清产核资完成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不良资产的清理在当前很有必要。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促进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二)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帮助国有企业挽回部分资产损失,为基层企业办实事和办好事,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废旧物资的利用。
(四)有利于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体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服务的形象。
二、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工作的范围
凡在1992-1995年参加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依据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申报结果,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属于下列项目的资产均列入清理范围:
(一)逾期应收账款或呆(坏)账。
(二)有问题的长期投资。
(三)报废固定资产。
(四)毁损、待报废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