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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财文字[1997]28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共同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附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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