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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
 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 财文字[1997]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③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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