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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三)应缴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体育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长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参加全民健身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馆开放天数、体育场馆使用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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