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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予验收。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接受赞助、捐赠的实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利权的资产,包括专权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体育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体育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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