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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统一掌握使用。单位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当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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