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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体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利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竞技体育比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或参加各类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门票收入,即体育场馆举办各类文体表演取得的门票收入。
  (三)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售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的广播电视转播权取得的收入。
  (四)广播赞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利用体育场地、体育比赛服装和器材等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六)体育相关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体育交流、体育展览、体育旅游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体育事业单位上述八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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