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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委 关于颁发《体育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 财文字[1997]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委:
  为了更好地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体育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附件: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支持发展体育事业,同时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体育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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