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
 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 财税字[1998]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经研究决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待遇。
  附件“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1、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
  2、阿拉伯国家联盟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