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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98年)[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4月8日 财税字[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二、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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