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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做好“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的开户工作,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拨补的军粮差价补贴款,通过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拨补给军粮供应企业和部队基层伙食单位。
  中央财政负担的各地粮食部门供应给驻地部队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给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同时,联合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签发《军粮补贴款拨付通知书》(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财政负担的油、豆、料差价款和退发差价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分别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然后由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下达给直供单位,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签发《军粮补贴款拨付通知书》。
  “前运粮”差价款,由财政部提前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按“前运粮”筹措办法的规定支用。加工野战食品差价款,由财政部提前分别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按野战食品筹措办法的规定支用。
  省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一至两个月预拨到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
  军粮差价补贴款(不含“前运粮”和加工野战食品用粮差价款,下同)按上述办法分别逐级下拨到基层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团(旅)级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再由基层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团(旅)级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分别拨付给军粮供应企业、部队基层伙食单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不按行政级次设立专户,而采取跨级直拨的方式,促进军粮差价补贴款快速直拨到承担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下达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有关文件或“通知书”等,要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收到国家粮食储备局与财政部联合签发以及总后勤部军需部或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签发的《军粮差价补贴款拨付通知书》、并与其下达的拨补军粮差价补贴款文件或“通知书”等核对无误后,在三日(指接到“通知书”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内从专户中分别如数向有关省级粮食主管部门、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汇划资金;如审核发现与规定不符的,不能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在两日(从接到“通知书”起)内分别通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拨补手续。农业发展银行汇划或收到军粮差价补贴资金后,要及时通知其开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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