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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
 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6月25日 财国债字[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期已经结束,为解决商业银行本期国债发行剩余部分的交易需要,现将商业银行持有的本期国债券面暂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存券单位)持有的本期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考虑到各商业银行发行剩余的本期国债券面散存各地,集中托管有困难,经部、行研究决定,可由各商业银行将券面集中后就近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暂存。券面暂存工作,应于1997年7月31日前结束。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特区分行办理商业银行发行剩余本期国债的券面暂存业务。各省级分行的货币金银处负责办理商业银行送存的本期国债收存入库、保管业务;国库处负责办理本期国债暂存帐务管理和帐单传递。
  办理国债存入的营业时间为当地分行货币金银处开库时间,当天入库的国债券被记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帐户的时间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
  三、存券单位办理本期国债券入库手续前,应按以下规定打包、捆扎:
  1.同券别的国债券每100张为一把,用宽纸条捆紧,在腰条上加盖带行号的经办人、复核人印章。
  2.同券别的国债券每10把为一捆,以粗绳十字捆封。封签上加盖经办单位业务印章和带行号的经办人印章,并写明封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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