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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八十二条 各行要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题的会计分析,为本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三条 会计监督分为事中和事后监督,各监督环节应设置相应岗位,配备必需人员。
  第八十四条 应根据业务核算分工和劳动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复核员,全面监督业务核算过程。
  第八十五条 各行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会计检查。
  第八十六条 会计检查工作要以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依据,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

  第八十七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终决算报表;
  2.实收资本帐、拨入资金帐、公积金帐;
  3.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和补发的凭证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6.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7.其他。
  (二)保管期15年的会计档案:
  1.凭证及附件;
  2.总帐和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帐簿、卡;
  3.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
  4.其他。
  (三)保管期5年的会计档案:
  1.日计表;
  2.余额表;
  3.月计表、季度报表和半年报;
  4.计算机运行日志;
  5.其他。
  第八十九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报表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九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不得随意拆封。银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司法部门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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