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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六章 会计印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和回单;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帐回单;
  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转讫章,用于已转帐的转帐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联行(通汇)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通汇)往为凭证、查询查复、联行(通汇)往帐、来帐报告表及联行划转清单;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
  同城票据交换章,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帐簿和报表等。
  会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除按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统一监制外,其他均由各行自行刻制。
  第三十条 会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并设立“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印章启用和停用日期、保管人员的更换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种印章的掌管人应经会计主管指定,重要会计印章由会计主管掌管,掌管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重要印章的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时应妥善收管。

第七章 帐务组织

  第三十二条 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帐、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三十三条 分户帐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为分户式帐页和销帐式帐页。销帐式帐页适用逐笔销帐业务。
  第三十四条 登记簿(卡)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帐簿帐卡。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帐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帐、分户帐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的最后余额逐户抄列。
  第三十七条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天帐务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记。“现金”科目的日结单,根据各科目的现金借方和贷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借、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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