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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
 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财会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各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我们。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计
     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附件一: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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