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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
 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建监[199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监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监察局:
  现将《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两年来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成果,经建设部、监察部共同研究决定,1988年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对今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8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严格工程招投标为重点,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统计考核制度,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贯彻执行,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严格的统计考核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
  今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所有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应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以及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招投标的统计和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建,并实行招标发包。要提高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严格限制议标。具体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建设部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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