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
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
((98)建计国字第68号)
部有关直属、直供基本建设单位:
继1988年以前年度“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后,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对1989年至1996年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进行审批。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和《
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1、1989年至1994年由我部安排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请各单位抓紧同开户建行对帐签证,并按文件要求于6月15日前上报有关材料。
2、1995年至1996年由我部统借统还,与各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安排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原则上由我部按1997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数字报财政部办理审批,各单位不必与地方开户行对帐签证。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按期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
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8]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8]815号文)的要求,为了做好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现就有关办理对帐签证财务处理等具体手续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中央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是指从1989年至1996年底止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有偿使用部分,包括从1989年至1994年由部门安排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由原六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从1994年至1996年由财政部与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及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签订中央级经营性基金借款合同或协议,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扣除已偿还、核转部分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煤代油专项资金及特种拨改贷不在范围内。
二、对帐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