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
(1997年11月12日)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内容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就该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第(七)项的内容解释如下:
一、“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是指
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明确列举的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随着邮政工作发展变化而新出现的行为。
二、“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擅自改变邮政设计或者配套建设不合格的邮政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