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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
 (1997年11月12日)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内容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就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的内容解释如下:
  一、“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是指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明确列举的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随着邮政工作发展变化而新出现的行为。
  二、“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擅自改变邮政设计或者配套建设不合格的邮政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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