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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
 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1997年8月29日)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目作出解释的请示》(粤邮法[1997]6号)收悉。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对《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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