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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3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维护邮电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结合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企业(含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邮电职工,适用本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邮电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邮电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邮电企业及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和通信纪律;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邮电企业对上岗人员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岗位责任(聘任)书。
  岗位责任(聘任)书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的职责、任务;
  (二)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三)完不成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及违反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岗位责任(聘任)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或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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