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国家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引进项目的具体对外谈判工作及保密事项按《邮电部门对外经贸谈判工作暂行规定》(邮部[1993]11号文)、《
邮电部关于因公涉外工作管理的规定》(邮部[1995]436号文)的要求办理。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招标委托外贸代理机构的基本程序
1.发委托邀请书
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单位以信函形式向有资格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以参加竞争;同时将委托邀请书抄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委托邀请书格式见格式一。
2.报送代理申请书
凡愿意参加竞争的合格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见格式二)的逐项要求填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报送要以书面形式,按季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和地址报送。
3.评定
项目单位根据委托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定。对申请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得分最高者应为中选单位。
4.确定中选单位
项目单位应将评定结果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在得到上述部门“无异议”通知后,才能正式确定中选单位。
5.签订委托协议书
项目单位应将草拟的委托协议书寄给中选单位,并安排签订事宜。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见格式三。
6.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技术第201号文),外贸代理工作实行登记有效制。中选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到外经贸部(省外贸厅)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