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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七、引进项目的后评估
  引进项目竣工后一年内,由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审批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主要是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同时检查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技术方案、滚动发展潜力等,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对效益不好和不能按时按质投产的项目,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和(或)供货厂家提出批评或处罚。
  八、对出国考察和培训的管理
  (一)按照《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实施细则》(计建引[1996]406号文)的要求,引进单位首次引进的高新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可允许组团出国作技术考察、培训和厂验;技术更新和设备扩容项目,允许出国进行高级培训;对国内已经消化吸收的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原则上不许再派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厂验和召开联络会议等;单机、仪器仪表、电源等引进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派团出国召开联络会议、厂验和考察,但可进行少量技术培训。
  (二)购买国内生产厂家和合资厂的设备,原则上不得派团出国考察、厂验和培训。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引进项目合同预审机构在预审合同时,对出国事项要严格把关。出国进行技术考察的团组,回国后要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抄送派出单位和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九、引进信息管理
  引进信息交流是部引进工作管理的组成部分,纳入部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部引进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引进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邮电引进信息的交流与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引进信息的采集、归类、存储和分析工作,并及时向部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引进情况和信息。
  十、附则
  (一)为促进国内邮电通信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邮电行业技术、劳务和设备出口的管理工作,在相应管理办法未制定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按《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94]财世字第026号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机[1996]312号文)和贷款机构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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