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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设立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机构编制的评标报告进行审定。评标委员会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由引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国内能制造并符合技术和时限要求,同时获得部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和入网许可证的产品,招标时应允许其厂家参加投标。在性能价格比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国内厂家的产品。
  (五)在招标工作中需建立谈判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的回避制度,以体现制约机制。
  (六)设备招标采购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1.编制设备采购标书并送审;
  2.审核标书;
  3.发标书;
  4.报送投标书;
  5.评标;
  6.确定中标厂商;
  7.合同谈判;
  8.合同预案审查;
  9.办理设备进口手续;
  10.签订合同;
  11.办理合同注册手续。
  (具体要求见后附《设备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七)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实行注册生效制。外贸代理机构在订货合同签署后应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省外贸厅)有关部门办理合同注册手续。
  五、邮电产品进口原则和新设备入网试验管理
  (一)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限制引进国内已能生产、且技术性能和供货时间符合用户要求的产品。
  (二)进口通信产品必须符合部颁技术标准和进网要求,并经部质量认证部门的认证。国外设备需获得部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和入网许可证后方可在网上正式使用。对进口无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和入网许可证的设备,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将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三)对不具备进网质量认证条件的新设备,可先进行入网试验。各单位根据通信网发展规划的需要而进行的新技术、新设备入网试验均需经部审批。试验内容应包括技术性能、接口配置、网络互通及开放业务等。
  六、注意消化、吸收技术和科、工、贸相结合
  (一)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合资合作项目应注意消化、吸收技术,审批项目时重点考察项目单位的消化、吸收、后续技术开发能力及国产化计划。
  (二)邮电部门集科研、生产、使用于一体,在引进工作中应加强三者的结合,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科研机构应积极参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发挥技术保障作用,消化、吸收引进项目的关键技术,并研究、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产品。通过引进带动国内科研、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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