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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邮电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2月28日邮电部发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邮电部门引进工作行为,建立竞争机制、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邮电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邮电部门的技术引进、设备进口、与外方合资合作生产、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等项目的引进工作。
  二、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
  (一)邮电部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建设司,负责部管和部直属单位大中型引进项目的立项申报及限额以下引进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各局级单位应根据各自情况指定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办理有关的手续。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地方立项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手续。
  (四)引进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其所授权限参与项目的前项工作。
  三、委托外贸代理机构。
  (一)项目主办单位原则上以招(议)标方式选定有外贸经营权并符合经营范围的公司作为外贸代理机构。
  (二)用招标方式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应按如下基本程序办理:
  1.发委托邀请书;
  2.报送代理申请书;
  3.评定;
  4.确定中选单位;
  5.签订委托协议书;
  6.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要求见后附《招标委托外贸代理机构的基本程序》)
  (三)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外贸代理工作实行登记有效制。外贸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邮电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业务后,应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省外贸厅)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设备采购
  (一)引进设备原则上以招(议)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分别设立统一对外的招标组织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项目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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