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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3日)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部门”是指依法履行邮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和地区邮电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涉及邮政法实施细则十一条列举行为的现行有效或者为了完善法律规范重新制定、修改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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