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3日)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四条内容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部门”是指依法履行邮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和地区邮电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涉及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列举行为的现行有效或者为了完善法律规范重新制定、修改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