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一、二等支局设会计和出纳人员,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放宽部分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收支核算,编制相应会计报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通信企业的分等每二年评定一次。届时附表2中的业务收入和固定资产折分标准将按两年全国累计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上浮。
通信企业的分级工作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企业的分等和分级测评工作由各管理局按本办法统一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会局,计划单列市局,一、二等,一、二级企业的等级测评结果报部审批。
三、四等企业分等测评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管理局可针对本地的特殊情况,对有关县局的具体测评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报部批准后实行。
第十九条 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的邮政和电信企业原则上以能够单独核算的通信现业局为单位参加等级评定,具体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能够单独核算的专业通信公司(局),具备条件的由管理局决定是否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直辖的传输、邮运企业及其它按企业管理的非通信单位,参照所在城市或全省邮政、电信企业的平均等级水平,由管理局根据其工作业绩和对全网的贡献确定其企业等级工资。
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各总公司分等分级办法另订。直属各总公司在未划分等级前,企业等级工资暂按通信企业的平均水平享受。
第二十三条 各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附表1
通信企业分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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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等结构 │ 分等标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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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局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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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局 │ 1800--4999 │
├────────────────┼─────────────────┤
│ 三等局 │ 420--1799 │
├────────────────┼─────────────────┤
│ 四等局 │ 120--419 │
├────────────────┼─────────────────┤
│ 五等局 │ 30--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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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等局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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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指标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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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收入 │(1)邮政业务收入每13万元为1分。 │
│ (X1) │(2)长途电信收入每70万元为1分。 │
│ │(3)其它电信收入每40万元为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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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1)单独设立的邮政企业每36万元为1分。 │
│ (X2) │(2)其余局每260万元为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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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区中心或一级中心局加300分。 │
│ │(2)省中心或二级中心局为200分。 │
│ │(3)C3本地网中心和邮政三级中心局各加60分。 │
│ 管理责任 │(4)承担一、二级自办非航空干线邮路的局,每100单程 │
│ (X3) │ 公里加1分。 │
│ │(5)地市管县按管辖县局分等分数的15%加分。 │
│ │(6)企业每管辖一个自办支局所加0.8分,管辖一个委办 │
│ │ 局所加0.3分,合计不低于10分。 │
└─────────┴────────────────────────┘
注:业务收入和固定资产折分标准两年调整一次,按两年全国累计增长率的一
定比例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