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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X3为管理责任得分;
     K为地区差异调节系数。
  K按1995年部对所在省自有收入结算系数取值;对结算系数大于1的省份,省会局K按结算系数的平方根取值。
  各项指标的计分方法见附表2。
  第九条 通信企业根据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划分为七级。
                邮电业务收入
  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人数
  第十条 企业分级以全国邮电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本省(区、市)邮电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平均值为测评标准值,企业劳动生产率达到标准值:
  低于15%的为七级局;
  15%及以上~40%以下的为六级局;
  40%及以上~70%以下的为五级局;
  70%及以上~100%以下的为四级局;
  100%及以上~150%以下的为三级局;
  150%及以上~200%以下的为二级局;
  200%及以上的为一级局。
  单独设立的邮政企业,劳动生产率乘3.0后参加评定。
  单独设立的电信企业,劳动生产率乘0.8后参加评定。
  管理局可根据所属各地市局承担传输、邮运责任的大小,对其劳动生产率乘以1.0~1.15的系数。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指标从《邮电通信企业基本情况》和《邮电专业统计年报报表》中取值计算。
  第十二条 邮电支局是通信企业的分支机构,各管理局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支局进行分等管理。
  部建议按业务收入将支局分为三等:
  超过1000万元    一等支局;
  300~1000万元  二等支局;
  低于300万元     普通支局。

第三章 分等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邮电部和各管理局今后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按通信企业的不同等级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有区别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等级工资”单元,企业全体职工按附表3中的等级工资标准享受企业等级工资待遇。
  管理局按《部对省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的一、二、三类地区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等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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