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分等
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27日)
《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经部108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一次企业等级划分,以1996年的企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定。各管理局应在1997年3月底以前完成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部备案。其中省会局,计划单列市局,一、二等,一、二级企业的测评结果应附测算数据于3月10日前报部审批。
各管理局要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地区邮电通信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解决好实行分等分级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企业,是指本身有通信业务收入,且能够相对单独核算的通信企业单位。
第三条 对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按规模分等、按效益分级。
第四条 通信企业分等分级不改变现有企业管理层次和生产指挥调度关系,不直接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挂钩。
第五条 通信企业分等分级要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邮政、电信专业间的差异。
第二章 通信企业等级评定
第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实行六等七级的等级结构。
第七条 通信企业按业务收入、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三项指标的得分划分为六等。
分等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 分等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X+K·X1+X2+X3
其中:X为企业的分等分数。
X1为业务收入得分;
X2为固定资产原值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