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不得
安排进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厂家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容量上的改动;不得自行转让机型。
第二十九条 凡批准进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应随机附带厂家提供的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等资料,在保修卡中应注明维修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具体保修措施等。在说明书和外包装上应有中文标明的设备名称、型号和生产厂名、厂址等。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终端设备的处罚;并直接或建议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进网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各省局行管机构将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不予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进网许可证逾期三个月仍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将取消该设备进网资格,并停止续办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通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