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进网许可证是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的凭证,也是电信部门受理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厂家在取得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后,需按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进网标志;对批量进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标志,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并核发。进网标志应加贴在进网设备上。
第二十条 厂家制作进网标志的内容包括厂家名称、设备型号及名称、进网许可证号码、设备序号及产品出厂日期,标志左上方印有邮徽图案。进网标志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在向用户销售电信终端设备时应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上应由持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持证单位公章,同时做好编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厂家及经销单位如变更名称、性质或企业有其它变化的,须自变更后30日内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换证申请报告,并附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批复及省局行管机构的意见等,并交回原证。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更名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网许可证仅对持证单位及证中所规定的设备在有效期内销售有效。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将原证交回,如需继续销售的,须提前30日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设备的销售情况、质量情况或库存的数量等,并由省局行管机构在报告上签署意见。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各省局行管机构负责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和电信部门对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的投诉,并负责调查受理。
第二十五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厂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电信政务司委托省局行管机构在每年十一、十二月份对辖区内厂家的企业现状、当年产销量、设备质量和服务情况、进网许可证的使用管理以及服从行业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电信政务司。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邮电部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不得刊登广告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