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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三)集团电话
  对申请型号进网的,应在成品库中对每种型号从不少于20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2套;对申请批量进网的,抽检比例一般为2%。对同一型号,抽检容量最大的,抽检每套集团电话的专用电话机不少于3部,配套专用电话机型号不同时,每种型号至少抽1部。
  (四)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
  对申请批量进网的,1000部以下按5‰抽检,1000部以上部分再按1‰抽检,至少抽检2部;对申请型号进网的移动电话机从不少于500部的母体中抽检5部,对无线寻呼机从不少于1000部的母体中抽检10部。
  (五)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数据终端:
  对申请型号进网的,在成品库中对每种型号从不少于100部的母体中抽检4部;对申请批量进网的,500部以下按1%抽检,500部以上部分再按0.5%进行抽检。
  (六)其它电信终端设备抽样检测的比例参照以上设备。
  第十三条 厂家新研制开发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应首先将总体设计方案报电信政务司,经电信政务司审查批复后再进行其它工作;凡接转生产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的厂家应向电信政务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电信政务司批准后再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厂家生产集成电路(IC)卡电话机,在邮电部批准立项后,应首先将设计方案报电信政务司,经审查批复后再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在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话机基础上作外型变化、功能增减的电话机称改型电话机,对改型电话机可免生产定型鉴定。申请办理改型电话机进网时需提供改型前后的彩色照片、电原理图、电路版图、主要元器件表等资料各二套。改型电话机的判定原则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 凡进口的电信终端设备在经销单位首次办理批量进网许可证以前,必须由境外厂商驻中国办事机构按型号送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包括环境适应性试验、寿命试验和安全试验,检测结果报电信政务司。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进网许可证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和颁发,其有效期限为1至3年。进网许可证上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专用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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