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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九)电信政务司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于15日内向厂家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 办理电信终端设备批量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经销单位需向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传真机和调制解调器可直接向省局行管机构提供)
  1.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清设备产地、型号、数量、进口渠道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批文、报关单及完税单,若委托其它单位进口的,应附上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4.申请进网设备设备的序号(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除外),要正规打印(一式三份)。
  5.申请进网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图片、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电路图等)。
  6.售后服务措施以及确保提供维修用备品、备件的证明。
  7.经销单位应提供申请进网机型在邮电部指定检测单位做的环境适应性试验、寿命试验和安全试验合格报告。
  (二)经电信政务司审核符合规定的,委托委托省局行管机构对申请进网的设备进行抽样,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检测单位在15日内对抽样设备完成进网检测并报电信政务司。如经检测不合格,经销单位对全部设备整改后向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复测。
  (三)进网检测合格后,电信政务司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部规定要求的,在15日内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并核发邮电部统一印制的进网标志。国内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具备办理型号进网许可证的,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批量进网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用户直接进口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若其设备型号是经邮电部批准进网的,由用户凭进口批文、完税单或报关单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当地省局行管机构申请办理进网使用手续;若其设备型号是未经邮电部批准进网,由用户向电信政务司申请办理进网手续。
  第十二条 进网抽样检测比例
  (一)电话机及电话机附加设备:
  在成品库中从不少于500部母体中随机抽样15部(其中5部作进网检测用,另10部作不合格加倍检测用)。
  (二)用户交换机:
  容量在128门及以下的机型在成品库中从不少于5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1套;容量在128门以上的机型从不少于3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1套;容量在512门以上的机型从不少于2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1套;所抽样检测的机型应为满容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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