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进网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内生产厂家(下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程序
(一)厂家需向省局行管机构和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网设备的图片、功能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2.企业法人营业照(复印件)。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外销比例批文及合资合同、章程等。
3.国内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无生产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概况(包括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生产条件、隶属关系等)。
5.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
6.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110”电话报警器还应提供公安部批准的文件。
(二)省局行管机构对上述材料和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电信政务司提交审查意见的报告。程控用户交换机、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生产厂家应具备的生产必备条件见附件二。
电话机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三)电信政务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在10日内给予批复。
(四)厂家根据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批复,进行样机摸底检测。检测合格后,可向相关省局行管机构申请进网试用。在样机试用期间,厂家要安排对样机进行例行试验,并做生产定型鉴定的准备工作。试用期满,应向省局行管机构提交用户试用报告。试用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五)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通过部或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后,应向电信政务司报送鉴定证书和鉴定会主要文件,并提交申请抽样检测报告。厂家也可在生产定型鉴定前向电信政务司提交申请抽样检测报告。
(六)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收到报告后,通知省局行管机构进行抽样,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网检测。必要时可安排对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30日内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电信政务司。委托进网检测通知书有效期为30日。
(七)检测单位收到抽样设备后在15日内完成常温检测。对于检测全部项目合格的,由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报送电信政务司 。
(八)如经检测有不合格项目的,由检测单位将不合格项目情况报送电信政务司,电信政务司通知厂家进行整改,厂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向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由电信政务司安排重新抽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