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1996年2月15日
电司〔1996〕1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邮电部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邮电部对下列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
1.电话机(含投币电话机、IC卡电话机、可视电话等)。
2.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3.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
4.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设备。
5.数据终端设备,如分组终端(X.25卡)、异步通信终端、用户分组装拆设备(PAD)、销售点终端(POS)、用户路由器等。
6.电话机附加设备,如电话答录机、同线电话转接器、“110”电话报警器、电话防盗用器、电话密码锁等。
7.其它电信终端设备,如电脑话务员、语音卡、多媒体终端等。
第三条 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在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
第四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负责全国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颁发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行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检测工作由电信政务司委托经邮电部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单位及负责检测的设备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凡申请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体制和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技术业务规定。
第八条 电信政务司根据国家通信网的发展和有关政策,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发展、应用进行宏观控制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