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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邮政(电)企业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的检查,通过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检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为市场经济和邮政发展服务。
  第三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两级管理,邮电部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地(市)、县(市)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委派的地(市)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担负本地区邮政行业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的职务称为“邮政督察员”。
  第六条 配备各级邮政督察人员要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邮政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督察人员的任免权限与同等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各级邮政督察人员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一)部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各管理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经营方针政策、部颁邮政服务质量标准情况及邮政通信国家标准用品的监制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各管理局执行集邮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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