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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1995年08月29日公布)


  为加强邮电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把好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对外合同质量关,维护国家通信网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合同预案审查的范围
  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对外合同,不论限额上下,资金来源,供方国别,引进和偿付方式,项目归属(邮电部或地方),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在合同预案审查的范围之内。
  一、以增强邮电通信生产能力为目的的进口成套通信设备(包括以内贸合同形式签约的进口设备)的合同;
  二、以提供工厂专有技术或生产线成套设备,达到生产通信设备目的的合同;
  三、专利技术和关键技术项目的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作和以服务为目的与外国企业进行项目技术合作服务的合同;
  第二条 合同预案审查工作由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进行。
  一、由邮电部进行合同预案审查的项目合同包括:
  1.邮电部部管引进项目;
  2.部尚未明确选型的省际、省内干线长途电信传输设备和C3及以上长途交换设备引进项目;
  3.部尚未明确选型的涉及到全网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的新设备制式项目。
  二、除由邮电部进行合同预案审查的项目合同外,其余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条 审查合同预案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审查内容为:
  一、合同预案的内容、规模与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相符。
  二、设备制式、主机机型和主要设备清单是否符合国家或部颁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四、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对等、合理;
  五、合同内有关参加联络业务会议、设计方案会审、技术培训、技术考察、设备出厂检验、设备监造等涉及出国事项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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