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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执行国家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况;
  2.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3.境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指标和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
  4.境外再投资的审批管理及投资效益;
  5.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境外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7.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其他。
  (三)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以及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邮电部制定的有关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经营效益显著,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优异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者可以根据邮电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中方负责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七、法律责任
  (一)邮电部的公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二)境内投资者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其责任人员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的;
  2.对所属境外企业不明确职能管理机构,搞单线联系的;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将其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造成流失的;
  4.向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5.其他。
  (三)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应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邮电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2.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手续;
  3.未经批准向外方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境外;
  5.未经批准在境外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上市;
  6.未经批准经营高风险性业务,造成损失;
  7.逃避国家监督检查,私立帐户,转移资产;
  8.发生境外人员携款卷逃事件,造成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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