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主要程序

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主要程序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电司〔1995〕27号文印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和邮电部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主要程序。
  一、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和申报制度。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当地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并报邮电部备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邮电部负责,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
  二、申办单位应向通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批准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登记证明。
  3.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电信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企业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协议书)。
  6.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区性及全国性电信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
  7.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要求经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等。
  8.组网核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网络概况、系统特点、网络性能、组网方式、业务服务方式、网络结构、技术标准、编码方式、频率配置、设备配置等。
  9.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10.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11.申办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提供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使用频率批准文件或可能提供使用频率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