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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一)持有按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的《工程设计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监理资质证书》或非等级临时设计、施工许可证。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当地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使用具有经邮电部批准的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或经过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设计、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非法转包,从中渔利。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委托给维护单位,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分包给维护单位。
  第二十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四)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三、四款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除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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