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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管理办法(98)[失效]

  〔注〕大家畜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
     中家畜系指猪、羊、犬、鹿、麝、貂、狐、獭等;
     小家畜或家系指兔、猫、鸡、鸭、鹅、鸽等。
     水生动物系指人工水产养殖的鱼、虾、蟹、甲鱼、贝等。
  上述动物数目指使用受试药物的动物数。
  第十七条 注册第三类兽药,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进行药理、药代动力学、毒理、特殊毒性和繁育试验。
  属于第三类兽药的抗寄生虫药、饲料药物添加剂,农业部根据提交的资料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残留试验。
  第十八条 注册兽用生物制品的,农业部可以根据不同制品的要求确定安全性等试验项目和内容。
  第十九条 第十四、十七、十八条所指的试验均须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持“进口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将兽药样品、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送农业部指定的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试验。
  第二十一条 注册产品在审查期间,农业部应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该企业须提供考核所需的条件。未经考核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注册。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根据临床药效试验报告、质量复核试验报告、兽药审评委员会的审评意见、生产厂考核报告进行审核,批准注册的,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不批准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三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时,注册兽药的企业可申请再注册,但必须在《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失效前6个月持原证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兽药再注册申请表》,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换证。
  第二十四条 在《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生产企业对该兽药在原材料、配方、检验方法、产品规格等方面有更改时,必须及时向农业部申报,并附技术资料。如更改产品名称、变更生产厂名时,需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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