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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产价值重估

  第十五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对企业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第十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重估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第十七条 在重估资产价值工作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和少估。

第四章 产权界定

  第十八条 产权界定为指对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企业的产权界定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任何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借机收权和随意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条 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产权界定中一时难以确认产权归属的资产,可由企业向上级清产核资机构提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对各方仍有异议的,作为“待界定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由企业提出产权界定报告,经清产核资机构审核并按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汇总后,报上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五章 资金核实

  第二十二条 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评价、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各项资本金)进行重新核实。
  第二十三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清产核资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资金核实结果应予以公布,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清产核资机构审核后,报上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是指对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资金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提出书面报告,并如实填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经清产核资机构审核后,报上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颁发《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和《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发。

第七章 检查、总结及建章建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中,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对企业的清产核资各项工作进行严格全面检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经检查通过后,由县级清产核资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限期纠正。检查的内容是:
  (一)已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二)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了建章建制工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采取了处理措施。
  (四)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处理方案。
  (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制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及建议,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产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本地区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

第八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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